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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淼鑫与陈小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淼鑫,陈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石淼鑫,农民。被执行人陈小菊,农民。关于权利人石淼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菊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小菊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戴发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