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淼鑫与陈小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淼鑫,陈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石淼鑫,农民。被执行人陈小菊,农民。关于权利人石淼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菊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小菊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戴发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