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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杨某,农民。��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杨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