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邹峰与被告彭二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峰,彭二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3号原告邹峰,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被告彭二妹,女,1966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湖南省龙山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诉被告彭二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二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峰撤回对被告彭二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