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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君克、江艳与闫富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克,江艳,闫富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孙君克,男,生于1973年4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江艳,女,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瑞丽,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汝钰。被告闫富根,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克、江艳诉被告闫富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君克、江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君克、江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闫富根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君克、江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