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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樊俊杰与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杰,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14号原告樊俊杰,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原告樊俊杰与被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樊俊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9.40元,由原告樊俊杰负担。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