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范群寿、上官新珍申请执行张拴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群寿,上官新珍,张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范群寿,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上官新珍,女,汉族,1952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拴堂,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群寿、上官新珍申请执行张拴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