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字初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才元与被告杨慧琴、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才元,杨慧琴,秦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字初第369-1号原告:孟才元,男,1970元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高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琴,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秦志军,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才元与被告杨慧琴、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才元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孟才元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慧琴、秦志军名下价值32624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孟才元担保人张银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6号22栋2层4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房产证号:20093817**)二、查封、冻结被告杨慧琴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药材库巷30号4栋4层1单元4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房产证号:200936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