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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树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马树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98号原告: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昶,职务:。委托代理人:袁铮。被告:马树浩,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树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598元、减半收取12799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何蔼如二〇一五年一月××日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