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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仕与被告郭松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仕,郭松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张建仕。委托代理人曹文山,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松椿。委托代理人陈卫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仕与被告郭松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仕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3元,减半收取72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荣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