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仕与被告郭松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仕,郭松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张建仕。委托代理人曹文山,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松椿。委托代理人陈卫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仕与被告郭松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仕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3元,减半收取72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荣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