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诸城金正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443-1号原告(反诉被告):诸城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贵金,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成文,经理。本院在原告诸城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对原告提起反诉。现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反诉原告潍坊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