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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彦明与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明,刘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董彦明。被告刘文军。原告董彦明与被告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彦明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彦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董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