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孔立军、李丽娟与邓月红、陈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孔立军。申请执行人李丽娟。被执行人邓月红。被执行人陈建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月红、陈建利银行存款658884元(本金638400元、诉讼费11700元、执行费8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