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德强与邱树森、刘德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强,邱树森,刘德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德强,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农民。被告邱树森,男,汉族。被告刘德同,男,汉族。原告张德强与被告邱树森、刘德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德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强撤回起诉。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德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