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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德强与邱树森、刘德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强,邱树森,刘德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德强,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农民。被告邱树森,男,汉族。被告刘德同,男,汉族。原告张德强与被告邱树森、刘德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德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强撤回起诉。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德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