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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林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志刚,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林仁辉,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林仁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七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四十八元五角,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