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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伊同壮,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原告于近日得悉被告宋某曾于2007年8月8日向辽阳市文圣区法院起诉离婚,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周某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