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迎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迎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忠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迎斌,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王家君。上诉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迎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迎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迎斌在二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被上诉人李迎斌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100.00元,由被上诉人李迎斌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被上诉人李迎斌;二审诉讼费6670.00元,由上诉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5元,余款3335元退回上诉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