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生标与马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标,马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郑生标。委托代理人马广勤,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杰。原告郑生标与被告马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生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广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生标诉称,2014年上半年,被告马杰向吴军借款10万元,由原告担保,到约定还款时被告无钱可还,吴军向原告追要,原告于2014年7月1日代为被告偿还了吴军10万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被告马杰在答辩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马杰向案外人吴军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吴军人民币拾万元正”,原告郑生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2014年11月2日,原告向吴军偿还了借款10万元,吴军在上述借条上注明:“借款人钱已有担保人还清”,并将借条交给原告持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款的金额,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向案外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生标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余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