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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泉学与董以传、董雪、李玉英、孙立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以传,陈泉学,董雪,李玉英,孙立芹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以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泉学,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孙锡泰,北京中伦(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雪,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原审被告李玉英,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原审被告孙立芹,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上诉人董以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以传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国、王新,被上诉人陈泉学的委托代理人孙锡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董雪、李玉英、孙立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刘育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