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民申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钢与王惠云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钢,王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申字第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钢,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惠云,女,汉族。再审申请人陈钢因与被申请人王惠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钢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法院的审理不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一人于2014年5月19日上午单独审理此案。据陈钢了解,审判长在本案审理及合议期间在上海学习,并未参加案件的审判和合议,二审判决书中却落有审判长和另一审判员的名字,二审审判程序违法。第二,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二审中查明的新的事实没有及时作出书面笔录固定,而是不顾客观实际一味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第三,二审法官为了促成调解,要求陈钢弄虚作假,向银行说假话骗取贷款,在陈钢没有照做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了陈钢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情况。经核实,二审法院针对本案,由合议庭中的一名成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后合议庭以不开庭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陈钢没有证据证实二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其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陈钢提出的第二、第三项申请事由,因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及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应作为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陈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