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芭蕉河页岩砖厂诉被告刘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邻水县芭蕉河页岩砖厂,刘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管字第4号原告邻水县芭蕉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王远成,该厂厂长。被告刘键,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邻水县芭蕉河页岩砖厂与被告刘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邻水民初第114号】中,被告刘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到原告处拉砖至邻水县丰禾镇富源家园建设工地使用,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邻水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