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黄某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定于2015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克代理审判员 林小康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琴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