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黄某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定于2015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克代理审判员  林小康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琴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