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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金寿诉王海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寿,王海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黄金寿,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兴波,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海,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寿诉被告王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寿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黄金寿负担。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