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诉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11组4号(公安楼)。法定代表人潘云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君,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系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梨园路1栋1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耘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