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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邹光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7号罪犯邹光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3年2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临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间,2011年3月14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刑罚二年十一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498元。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邹光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31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31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邹光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邹光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