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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涂成涛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成涛,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涂成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负责人肖德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涂成涛9930.6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39.12元,鉴定费11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成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1469.74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