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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振强与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强,王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赵振强,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王孟,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强与被告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强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强以与被告王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振强负担。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庚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