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周俊星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周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463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周俊星,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汝国土监执字(2015)第036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周俊星罚款20677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源局申请执行周俊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