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21号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刚,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贺磊,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克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奕,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玉松,区长。委托代理人:朱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冠魁,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300元,减半收取141150元,由原告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尊知人民陪审员 孟嫣然人民陪审员 刘 洁_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