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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凯飞亚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凯飞亚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惠德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07312027-3。法定代表人谭凤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凯飞亚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组织机构代码:67940238-X。法定代表人史家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刚,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凯飞亚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天津市福鑫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