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根海与王海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海,王海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山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根海,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平,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平,男,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海与被告王海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根海负担。审判员 郭银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利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