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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根海与王海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海,王海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山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根海,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平,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平,男,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海与被告王海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根海负担。审判员  郭银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利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