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神忠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1号罪犯吴神忠,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神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吴神忠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神忠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履行岗位职责。2012年、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4.6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900元。另查明,罪犯吴神忠住所地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吴神忠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神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神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