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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曾剑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剑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曾剑超,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申请人曾剑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世举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剑超以被申请人曾世举于2009年2月7日外出晨练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世举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曾世举,男,193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系西南油气田川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安富石油社区管理站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川南矿区物资供应公司5号楼2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3404192218。申请人曾剑超系被申请��曾世举之子,曾世举之妻陈淑芳已于1999年10月14日去世,被申请人曾世举于2009年2月7日外出晨练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已满四年。2013年12月19日,申请人曾剑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曾世举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曾世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曾世举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世举因晨练外出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曾剑超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世举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世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员伍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