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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万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万强。2001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9日减刑释放。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字(2014)第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1时左右,在太原市长风街沃尔玛超市内,被告人陈万强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窃得杨某挂在购物车上的黑色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现赃款赃物已追归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5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万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万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