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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立云与谢志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