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立云与谢志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