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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涞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戴玉刚,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涞水县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彦文,男,1963年3月2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涞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彦文在2014年12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彦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彦文位于涞水县涞定路东侧富位市场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号01601,土地使用权证号涞国用(2001)字第1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