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陈文广,冀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维,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广(又名陈会广),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冀文国,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顺平人。原告张维诉被告陈文广、冀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刘全学,被告冀文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维诉称,2012年6月29日被告陈文广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冀文国作为担保人,有借条为证。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应计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冀文国口头辩称,被告陈文广向原告借款并由其作担保属实。但其听被告陈文广说该借款已还清。被告陈文广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陈文广向原告张维借款40000元,由被告冀文国作为担保人,当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北关张维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陈文广,担保人冀文国,2012年6月2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于本院。在庭审期间,被告冀文国称被告陈文广已将该借款偿还,并提供陈文广书写的证明一份,未提供其它客观、有效证据。原告张维对其所主张的证据表示放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文广给原告书写的借条合法、有效,该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文广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冀文国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冀文国称被告陈文广已将该借款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应计利息在庭审期间表示放弃,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维借款40000元,被告冀文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张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文广、冀文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