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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商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无锡六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文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六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禹文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商初字第00634号原告无锡六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龙城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丁立,六龙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鹏飞(受六龙城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晓峰(受六龙城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六龙城公司员工。被告禹文冲。原告六龙城公司与被告禹文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龙城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六龙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六龙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六龙城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