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周谋���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谋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69号罪犯周谋做,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谋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责令被告人周谋做退出赃款及赃物人民币七十七万三千七百二十六元五角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三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谋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谋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谋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