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清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吴海涛、焦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丽,吴海涛,焦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清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丽。被执行人吴海涛(又名吴大敦),男,1978年出生,住清苑县温仁镇罗家营村。被执行人焦庆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清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7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庆生以其妻秦二立名义在银行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