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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强制扣划)22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26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0日前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鲁沙尔镇团结南路分理处的存款2650元(其中执行标的2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得明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