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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王建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飞,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建林,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