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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启燕与戴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燕,戴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燕,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被执行人戴建康,男,1986年10月19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燕与被执行人戴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晋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1300元。经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3123.41元,尚有72823.4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