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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航天华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航天华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小明。该公司综合部部长。被告宝鸡航天华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选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航天华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