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锦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能与王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能,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锦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能,男,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邓农,男,汉族,徐闻县和安镇法律服务所干部,住徐闻县。被申请人王民,男,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能与被申请人王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能作为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与被申请人寻求另一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回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能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邓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