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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合力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康永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合力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康永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青州合力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红箭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冀鲁晋。委托代理人王奇标。委托代理人张洁。被告常州康永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本院在审理青州合力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常州康永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康永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效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