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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红梅申请执行李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李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论,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84元,合计人民币707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