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楚辉与吴灼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黄楚辉,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海波,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灼泉,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楚辉诉被告吴灼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楚辉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3元,由原告黄楚辉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