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29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启韶与吴汝甫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韶,吴汝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29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韶,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吴汝甫,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关于陈启韶申请执行吴汝甫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4)第084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吴汝甫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等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2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