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杨东城、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东城,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张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杨东城、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均祥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东城、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坚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诉称被告杨东城、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 炳 洪审判员 黄 文 坚审判员 张国强(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