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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戴康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戴康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国强。上诉人戴康尧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3368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3368元。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康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陈 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冰 关注公众号“”